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蒙城北路支行领25万罚单 涉及部分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
9月6日消息,据巢湖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部分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25万元。
据悉,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成立于2013年06月05日,注册地位于安徽长丰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1幢商业用房101-201、109-209、110-210、111-211、112-212、113-213、114-214,法定代表人为王先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