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重组一种处理方式进行涉税分析(一)
企业间债务重组一种处理方式进行涉税分析(一)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偿还债务的时间、数额或者方式重新约定的交易。其形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改变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债务的其他条款。 债转股是企业间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以下是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涉税分析。
明确债转股的具体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合法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两项业务: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偿还债务;股权投资,确认与清偿债务相关的收益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债转股仅限于债务人以自身股权偿还债务。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清偿债务,不属于上述债转股范围,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债权人取得的股权价值高于债务的涉税处理
01.债务重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会计准对数额、方式等协议进行重新协商”。在会计核算上,债权人不再被要求对债务重组做出让步。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经济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并没有被废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适用债务重组特殊税收处理方式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债权人取得的股权市场价值高于债权价值的,不符合上述债务重组条件。
02.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办法
在债转股过程中,如果股权超过债权价值,债权人需要确认债务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得的股权可以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在会计上确认债务损失,企业所得税属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怎么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已解决。
【案例】Z集团持有A公司和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欠A公司贷款本息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协商采用债转股方式,A公司5000万元债务转为对B公司增资,增资后Z集团持股80%,A公司持有20%的股份。
假设经评估,B公司20%的股权价值为6000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债权计税基础,差额1000万元视同捐赠,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同时,A公司取得B公司20%股权的计税依据可确定为6000万元。如果B公司在“投资收益”中记入差额1000万元确认亏损,由于该支出为非公开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造成计税差异,税务调整最终结算时需要。
债权人取得的股权价值低于债务的涉税处理
01.特殊税收待遇
债转股适用特殊税收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经济困难,债权人让步的;
(2)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三)债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债权人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这种方式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暂时都不需要确认收入。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B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和B公司不需要确认收入,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权投资怎么算企业所得税,A公司取得的B公司股权以其债权5000万元作为股权的计税基础,与长期股权投资3500万元的会计核算不同。未来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时需调整转让收益,应扣除的股权投资成本调整为5000万元。
02.一般税务处理
债转股过程中,如股权低于债权价值,不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债权人需确认债权损失,债务人应根据已清偿债务的金额与债务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金额与债权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此外,企业所得税前债务损失的抵扣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即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资金确实无法收回,否则资产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如:借款合同、协议判决书或执行书等说明债务人无可执行文件的;法院不接受或者不支持该证明或者仲裁机构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裁定的;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B公司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债权人A公司确认债权损失1500万元,需提供上述资产损失证明,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取得的20%股权的计税基础应确认为3500万元,而非5000万元。债务人取得的债务收益1500万元,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会计核算中计入“资本公积”,则需作相应调整。
会计处理
01.债权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第7条,“以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将导致债权人将其债权转换为对联营企业的股权对于非经常性投资,债权人按照本准则中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及解答》规定:“
问: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资产抵债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在初始确认所转让的非金融资产时,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费用所转让资产作为所转让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应如何理解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所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市场环境下达成的交易,则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所转让资产相关。等于被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具体条目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以债权的公允价值或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
坏账损失
贷款:应收账款
投资收益(债务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02.债务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第十一条规定,债务重组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债务人在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所偿付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实收资本(实际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股权公允价值扣除增加注册资本)
投资收益(权益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借方)
以上为不构成股权交易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构成股权交易的,相应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不确认与构成股权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的利得和损失。根据《应用指引》第三条,构成股权交易的情形包括:(一)债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务人股份,或者债务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债权人股份,持有方对债权人进行债权交易的。改制为股东;
企业处理外购产品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二)
概述
除了正常销售外,企业在处理采购产品时,往往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里收集了一些最常见的情况,分享给大家。
内容
1、外包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集体福利购进产品,不视为销售税改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但进项增值税税额必须转出。
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但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应作为销售额确定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
2、发给企业部门
增值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一般纳税人可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税改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涉及视同销售。
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寄给客户做宣传推广
增值税:企业将采购的产品赠送给顾客,用于宣传促销时,视为销售额。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商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产》(国税函[2008]828号)
4、分红情况
增值税:作为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企业所得税:视为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总结
以上情况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