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特点以及抵押担保法律的风险
一、抵押担保的含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①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押只能是动产。
②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的那包
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③抵押人不专一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
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与质权人占有。
④抵押权的形式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⑤抵押担保已抵押人(债权人)行驶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全是抵押权
的核心内容。
三、抵押担保法律的风险
1、抵押物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而《物权法》第18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两条分别从正反面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限制。
如果因为抵押物不符合法定范围的规定而造成抵押合同无效,不仅仅可能给银行方面带来损失,对于借款人的企业来讲,也可能会因为贷款抵押无效而蒙受巨大损失,比如时间成本的浪费,资信等级的降低。因此,在提供抵押担保时,除非你是另怀目的的,一定要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2、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抵押,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如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5条规定的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
(2)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状态的一种物权,因此,为了满足公示公信的原则,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
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3)混淆登记和批准的区别。
(4)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3、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2、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