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原则
1、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之子女;
2、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
3、妻子于婚姻关系解除10个月内出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否定
(一)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三)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
二、房贷算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共同债务,产权是谁的就由谁承担。
《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或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除外。这个贷款的前提是房子抵押时要夫妻双方签字借款才能抵押,所以这个债务一定是夫妻双方的,不可能分开的辅耽滇甘鄄仿殿湿东溅,除非是用特殊办法可以做到一方承担债务。
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对于非法债务是不需要偿还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如果真的是因为赌博而欠下的债务,因为赌博行为是非法的,所以由其产生的债务也就有非法性,夫妻双方都不需要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