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为直接参与国家机构公务运作的从业者;其二则是被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的人员。
而所谓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其概念包含以下三种具体人群:
首先是在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其次是接到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指派前往非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最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认定标准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为:
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对象,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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