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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业务员界定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业务员界定是什么

1.非法集资行为,在刑法里规定有两项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根据该业务员的涉案金额,以及具体行为定罪量刑。

3.如果是业务员个人非法集资,业务员个人当然就应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非法集资,则属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业务员如果负有直接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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