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借助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互联网技术或其他公用信息网,为客户提供的多种金融服务。网上银行业务不仅涵盖传统银行业务,而且突破了银行经营的行业界限,深入到证券、保险甚至是商业流通等领域。网上银行代表了未来银行业的方向,网上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必将推动着银行业新的革命。
自1995年10月美国成立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银行网上银行以来,网上银行业务在世界各国获得迅猛发展。到目前,全球能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银行、储货机构以达5000家以上。
网上银行业务的优势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网上银行业务有许多优势。
一是大大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有效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利用公共网络资源,不需设置物理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了人员费用,提高了银行后台系统的效率。
二是无时空限制,有利于扩大客户群体。
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具有3A特点,即能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既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质客户,又能主动扩大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三是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服务。
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于一般的营业网点难以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服务。利用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和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客户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网上买卖股票债券等,网上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业务的类型
目前,西方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一般为三类。
第一类是信息服务。
主要是宣传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等。这是银行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一般由银行一个独立的服务器提供。这类业务的服务器与银行内部网络无链接路径,风险较低。
第二类是客户交流服务。
包括电子邮件、账户查询、贷款申请、档案资料(如住址、姓名等)定期更新。该类服务使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与客户之间保持一定的链接,银行必须采取合适的控制手段,监测和防止黑客入侵银行内部网络系统。
第三类是交易服务。
包括个人业务和公司业务两类。这是网上银行业务的主体。个人业务包括转账、汇款、代缴费用、按揭贷款、证券买卖和外汇买卖等。公司业务包括结算业务、信贷业务、国际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银行交易服务系统服务器与银行内部网络直接相连,无论从业务本身或是网络系统安全角度,均存在较大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上银行,各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很快。1996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设立网站,向社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1997年4月,招商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999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部分在华外资银行如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也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目前,我国中资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以转账、支付和资金划拨等收费业务为主,还未开办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直接形成银行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如网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
由于其特定的运作方式和网络环境,网上银行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
一类是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是数据传输风险、应用系统设计的缺陷、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如果防范不严,可能造成银行资料泄密、威胁用户资金安全的严重后果。
另一类是传统银行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但这些风险又具有新的内涵。由于银行与客户不直接见面、客户分散、业务区域跨度大、市场变化快等原因,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客户的信誉状况、抵押品价值变化。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法律框架,这也给网上银行业务运营和监管带来一些体制性障碍。为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的安全性,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日益重视。它们十分重视制定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则,包括修改原有规则和出台新的规则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一般对现有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不需进行审批,但对设立独立的网上银行法人机构,则要严格审批,批准后单独发给其营业执照。批设网上银行时,尤其重视对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的审查。申请者必须提交由独立专家提供的安全评估报告,提交详细的风险识别、判定、监控和处理计划和措施。
(二)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
主要是审批网上银行业务范围及竞争方式,即审批是否允许纯网上银行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是否允许网上银行从事网络接入与数据处理服务和一般商业贸易服务等非金融业务等。
(三)对网上银行的日常检查。
对网上银行,除实施传统银行业务所必需的检查外,还需进行交易系统安全性、客户资料保密与隐私权保护、电子记录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专门检查。
(四)银行客户权益保护、法律界定和国际协调。
主要涉及网络银行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传递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电子信息保存标准与安全性;隐私权保护;纠纷处理程序;对洗钱、欺诈等非法活动实施电子跟踪、报告的合法性;对已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与范围;对跨国界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商与调整,等等。
目前,一些国家已就网上银行新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信息保密、计算机和系统安全、网上银行客户权益保护、监管标准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则,如美国已发布了“网上银行安全性和合理性审查程序”、“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技术风险管理”和“网上银行审计员手册”;我国香港发布了“对虚拟银行授权的指导原则”、“电子银行服务安全风险管理指引”等。但总的来看,各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很快,但目前银行的内控机制较薄弱,技术基础较差,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健全,同时,随着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网上银行等现代科技与管理手段的广泛运用,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也将更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对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提出了严峻挑战。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网上银行监管规则,加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已迫在眉睫。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这方面的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银行客户合法权益保护、网上银行业务监管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