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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正式起诉性骚扰案当事人,当事人发正面照表示应战

    朱军提起的应该是刑事自诉。即以侮辱诽谤罪的名义,对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当事人正面应诉是必须的。       但本案的焦点仍然是证据。       对于"性骚扰"属于抓现形的犯罪行为,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以流氓罪处刑是没有疑义的。       但当事人在时间已经过去近四年的时间里,再次以"性骚扰"的行为公布事情经过,并认为受到性骚扰了。       这在时效上属于无效。流氓罪的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是公诉案件或治安处罚行政案件。       但对朱军而言,这当头一棒肯定给打晕了。面对沸沸扬扬的舆论,使朱軍的名誉受到严重伤害。有人说,会越摸越黑;也有人说警方笔录就是证据。       殊不知,朱軍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甭说犯罪必须处刑,即使违纪也要处分。何况性骚扰情节严重者就是流氓罪。       所以,朱軍的任何辨解都是图劳的。唯一可以澄清事实真象,并还以清白的,只有依靠法律。让证据证明事实真相,这是无可辩驳的,且是最有力的。这不是越摸越黑,而是要让证据说话。       那么,证据说什么了呢?有人说姑娘报警了,警方出警了,并做了笔录了。这就是等于经公了。       那么代表这公的警方做什么了呢?至少四年未动是事实吧。为什么没动呢,按照公安部《人民警察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要求,刑事案件接警后必须出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立案,而立案的法定条件警方必须掌握一个犯罪事实。警方四年未动就证明警方没有立案,没有立案就等于没有犯罪事实,这是顺理成章的。       这里的核心问题只有报案人的口头孤证。没有生物证明,没有受害人的伤痕,也没有视频、人证。这个孤证,在法律上是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也叫"孤证不立"。这就是警方的立警之本,安邦之根,这也是公诉案件的原则性。所以警方没有把当事人的报案当做证据,且是当事人报案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说的话是事实,不是警方不管,而是警方没有证据不能管。       话又说到现在的当事人再次把此事公诸于众,任何一个截屏都能证明当事人对朱军构成了名誉权伤害。刑事自诉是最好的办法,谁是谁非由证据说了算,由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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